一、拆迁安置房能否执行
当特定情况出现时,不动产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亦可作为强制执行物件予以处理。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持有人无视已形成且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决,导致其未能尽到应尽之义务,此种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流程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法院以法定手段来实施强制执行。其间,法院可以实施查封、冻结资产、直接划拨等一系列操作措施,以此,实现针对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那部分经济财产,包括其合法拥有的拆迁安置房以及因出售该类房产而获得的款项进行强制收回。
然而,若迫不得已必须出售该安置房,则需确保它并非被执行人赖以为生的基本住房需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此前提下,人民法院方得以对这类房产实施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某些特定情形中,拆迁安置房有可能被强制执行。例如,倘若房屋所有者未能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债权人便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而在此过程中,法院将有权对相关房屋进行查封、冻结及划拨,同时也包括处置此类拆迁安置房以及相关售款等资产。然而,在执行此种决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不会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需求。在必要的时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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