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打电话涉嫌嫖娼不去可以吗
传唤指的是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程序,而嫖娼仅仅是违反了道德和法律规范但并未构成犯罪行为,因此无法使用传唤这一手段来处理。若警方仅通过电话方式进行通知,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传唤。若是在非传唤情况下进行询问,其强制力将难以体现出来,当事人亦有权选择拒绝前往接受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警察打电话没有传唤通知怎么办
若警方仅通过电话方式传达通知、问询等内容,则不能视为传唤行为。反之,如果公安局认为某个人与案件存在可疑之处,并决定对其进行传唤,那么被传唤者便属于与案情有关的嫌疑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嫌疑人居住地进行讯问,但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嫌疑人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等。
在司法实体操作流程之中,传唤系指向涉嫌违法犯罪之人员实施的一种策略性举措;然而,关于嫖娼行为,尽管该行为性质上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但却未达到犯罪的标准,因此并不适宜实施传唤。若警方仅以电话形式通告当事人非正式传唤的决定,这实际上削弱了传唤应有的权威效力。在非传唤情况之下展开的问询环节,缺乏相应的法律强制性约束,当事人具备合理的权利免于配合相关调查工作。因此,对于涉及到嫖娼行为的案件,警方应当选择更为恰当的方式来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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