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不服从加班可以辞退吗
关于员工拒绝加班而单位是否有权予以解雇的问题,规范法律明确指出,企业在安排员工加班时,必须事先征得员工的同意,因为加班势必会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因此,除非员工自愿参与加班,否则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员工进行加班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休息权乃是法定的基本人权,任何人均不能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剥夺。
然而,在以下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加班则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
首先,当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处理时;
其次,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到生产活动以及公众利益,必须尽快修复以避免损失扩大时;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存在其他必须组织职工加班的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不服从管理开除要赔偿吗
首先,需明确企业仅在员工因不服从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导致被辞退时,该员工有权获得相应赔偿金。若员工的不服管是由于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所导致的,那么企业应该考虑将员工重新安置至其他岗位或者提供相关培训。经过上述措施仍无法适应新工作要求的,企业才有权利单方面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企业希望为员工增加额外的职责和任务,这实质上构成了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须得到员工的书面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未经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的条款将归于无效,员工完全有权利拒绝接受此项安排。在这类情况中,企业无权以员工不服管作为辞退理由。反之,如企业在此情况下实施劳动合同终止的话,则应依照法定程序向员工全面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员工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加班,而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对其进行解雇处理。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职工是否需要参与加班必须得到本人的明确同意,而且休息权被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然而,在特殊的情境下,例如在面临自然灾害、发生事件可能危及生命与健康乃至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或者由于生产设备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到正常的生产运营以及公共利益的时候,企业方可依据实际情形安排员工参与超时工作,且不受一般的时间与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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