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有明确的划定,主要涵盖以下四种具体情况:首先是在道路上追逐竞技,且情节恶劣者;其次是在饮用酒精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辆者;第三个方面涉及校车行业或旅客运输领域,如果违反相关法规,严重超过核定的乘员载客量或超过指定时速行驶,亦或是两者皆犯;最后一种情况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行为,并且对公众安全造成了实质性的威胁与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上所述的四种情况都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泱泱大国,关于危害行车安全犯罪的案件立案追诉基准明文规定了四类典型情境:其一为在城市道路中进行高速竞逐活动且情节严重恶劣;其二为饮酒之后操控机动车行驶;其三则为在校车或公交营运领域内,出现严重超过额定承载能力或者超出限定时速的情况;最后,便是违反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现实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上述各类行径均可构成危及行车安全的犯罪行为,理应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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