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有权自行选择独立处理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请求法院批准其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以及裁决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实际上,是否决定聘请律师是属于当事人的一项自主诉讼权利。因此,假如您本人认为有必要借助于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协助您完成诉讼事宜,那么就可以选择聘请律师;反之,若您认为自己具备足够的能力或资源来独自应对诉讼过程,那么也无需非得聘请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一审离婚判决后二十多年了可以去开生效证明吗
关于离婚判决文书生效证明的开具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指示,应向做出离婚判决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办理。具体而言,在经过法院的公正审理和判决之后,这个判决其实就是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明文件;在这之后,当事人只需手持这一份已生效的判决书,并凭着自身的身份证明,就可以前往相应的人民法院申请开具离婚生效证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当前的法规体系赋予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具有自决权,未设置任何强制性的聘请律师的规定。在诸如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各类事项中,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是否寻求律师援助的权利,这完全取决于他们对于自身能力与资源状况的综合评估。因此,律师服务仅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辅助手段,而并非必须满足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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