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酌定不起诉是否意味着有罪
酌定不起诉乃是一项不能被视为不起诉的特殊情形,即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尚未做出任何罪名判定。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人被认为是无罪的。
酌定不起诉也被称为相对不起诉或者裁量不起诉。
这是指检察官基于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基于特定场合下对自身所持有的诉权的主动放弃来决定不予提出刑事诉讼。
当案件情节轻微,且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亦或是可以免予处罚时,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酌定不起诉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对此持有异议,他们仍可选择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酌定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不起诉的相关规定如下: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经过特赦令而免于刑罚的案件;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但当事人未提出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案件;以及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酌定不起诉,是一种并非正式启动的起诉程序,亦即在尚未判定有罪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特殊处置方式。此机制主要在于检察院依据其对有关案件的审慎判断,认为该等案件性质轻微且无需或者可以豁免刑罚,因此主动选择放弃提起诉讼。然而,这种做法并不能被视为与无罪相等同,因为在法律层面上,它仍然维持着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此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上级司法机构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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