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是否允许进行探视
关于在看守所内的探视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大类情况进行阐释:
第一种情形是当某个人刚刚因为涉嫌犯下罪行而接受拘留,尚未来得及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已被判定有罪,且尚未被移送到监狱服刑之际。
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将无法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仅有律师有权进行会见。
至于第二种情况,当罪犯的刑期已经结束,但他们仍然处于看守所之中,而且已经经过了法院的终审裁决,那么直接遭受犯罪影响的近亲(如父母、子女等)则可根据看守所下发的具体时间,前往看守所与其进行面对面的会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二、看守所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确实如此。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并正式生效之前的任何阶段,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其次是预计会被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然而使用取保候审不会对其产生社会危害性的人;
第三种情况则是患有严重疾病的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审判期间,由于羁押期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必须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涉案人员在看守所羁押阶段,探访活动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若犯罪嫌疑人尚未由法院宣判有期徒刑或者已经判定有罪但是尚未来得及移送至监狱执行,那么此种情形下唯独只有律师能够获得批准与当事人进行会面;其次,若是住院期间已服完刑期,但仍然滞留在看守所等待最终审判结果的罪犯,在经过法院终审裁定之后,其受到犯罪行为直接影响的近亲属可以按照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内前往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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