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倘若未曾事先就房产份额所有权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双方解除恋爱关系之时,该处不动产应当视为共同所有予以分配。
分配方式可凭借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若未能在双方自愿且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则可通过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解决方案。
倘若双方此前已书面确认房产份额所有权,分开之后各持己见,财产权益应根据约定各归其主,不需要再做分割。
若房地产仅由单方面出资购买并已记录在单独出资人的名下,此种情况下,一旦双方宣布分手,无疑这处房地产将归属于出资人所有,无需再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恋爱期间购买的钻戒物品能否要求返回
在两性关系中,若男女双方最终未能成功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男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女方主张返还当初赠送的求婚钻戒。因为求婚钻戒本属附带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该前提条件无法达成,赠与人则有权选择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予以归还。至于此类撤销赠与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自赠与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存在可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且必须在一年期限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恋人间购买房产但未作出任何份额分割约定的情况下,当双方选择结束这段感情关系之时,该房产将被视作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妥善解决。而如果有过书面协议明确了每个人的份额,那么就应该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执行。若其中一方全额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在分手之后,该房产应归属出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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