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辞退员工应如何进行补偿
若由雇主主动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现行法规,需承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之责。
经济补偿金额以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为基准,每超过一整年度给予该年度相当于单月薪酬的数额作为赔偿,同时对于工作六个月至未满一整年期间的情形,则视为已跨足一年,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其应得补偿金。
若雇员在当前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雇主将以其工作时间为参考,向其提供半个月的薪酬数额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辞退员工不肯开辞退证明该如何处理
若出现公司在解雇员工之后未能提供相应证明之情况,劳动者有权向所属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该机构开具相关证明。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也请各位当事人务必妥善保管所有相关证据,例如工作交接清单、离职证明以及录音文件等等。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出具书面证明,相关部门将对其下达整改命令;若是由此引致经济损失,则需对此作出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倘若雇主主动提出要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则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基于员工实际履行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即每持续服务满一年,便应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而对于那些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员工来说,同样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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