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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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明确,住宅区拆房补偿款属于房产所有权人,由政府在公共利益需求下征收房产时提供公平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主,遵循公平原则,需经过严格程序。实践中,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在拆迁中可能因协议或司法强制失去,需依法补偿和程序进行。
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一、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住宅区的拆房补偿款应归属房产所有权人。

具体而言,当政府出于“公共利益”之需,国家有权向拥有国有土地的单位及个人征收其住房时,应对被征收房产的所有权人(即我们常说的被征收人)提供公平合理的赔偿金

以确保被征收人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能得到合理和公正的经济补偿。

2、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

该法规明确了房屋征收并非针对私有财产进行的买卖行为,而是一种“公共利益”为主导,以公平为原则的强制执行性质的行政行为

同时也强调了只有当公共利益需求达到特定程度并为土地使用权人和相关权益人提供适当补偿后,国家才有权利依法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设定的征收程序相当严谨繁琐,包括报批前公告、实地调查、听证程序、报批手续以及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各个环节。

3、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房屋征收可能导致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有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面临终结。

另外,若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并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同样也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拆除与重建工程的承担方需依据相关规范准则,向被拆迁区域内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房屋补偿款(又可称为“房屋重置费”),这主要是为了补偿因拆迁造成的被拆迁房产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其计算方式主要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档次,并以每平米的价格进行精确计量;

第二种则是周转补偿费,它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区域内居住者因为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带来的麻烦,其计算方式主要以临时居住条件作为衡量标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内居住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一种属于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目的在于激发被拆迁房屋的居住者配合拆迁工作或者自愿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偏远地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这些奖励性的补偿款项的具体标准通常由当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基于该地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明确确定。

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数值,可以通过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位、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的价值这两部分构成的计算公式来得出:即房屋拆迁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位×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住宅区拆除建筑物后获得的补偿金,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物业的合法所有者,即房产所有权人。在此情况下,政府仅在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需要之下,才会对相关房产实施征收措施,并且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法律条文为依据,确保提供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在这样的征收过程中,我们始终应当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为主导,遵循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在面临拆迁时,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协议失效或者受到司法强制执行,此时就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给予他们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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