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进行分立之后,其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向分立之前的原公司主张债权,也可以直接向实行分立之后的新公司提出索求,甚至还能同时对这两家公司同时发起追讨。
如同前述,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因分立、合并等公司变更事项未及时告知债务方且由此导致其履行借贷义务方面面临困难之时,可允许债务方中断履行合约或把待执行之物品进行封存在那里;
反之,若是公司分立前已经存在的债务,那么理应由分立后的新设立公司负起连带还款责任,但若在此之前,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关于债务偿还问题已经签署了书面协议并在其上作出特定约定,则此份协议的内容将优先适用。
因此,无论何种情况,公司分立后,债权人既可选择按照先前的协商结果去向分立前的公司索取赔偿金,同样也能够依照新的法律规定向分立后的新公司寻求解决方案,更进一步来说,他们还有权同时向这两家公司同时要求给予平等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分立后一年内股权转让是否合法
公司在进行分立操作之后,可以选择随时进行股权的转让。
然而,如果根据公司的内部章程中有特殊的约定,那么就需要依照这些明确的条款来执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则从公司正式成立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一年之内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在公司进行分立操作之后,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利向原有的或者新生的公司提起债务追诉请求。如果因为未能及时通知债权人,而导致了履行债务过程中的种种困难,那么债务人可以依法暂时停止履行义务或者扣留相关财物资产;同样地,原有公司与新生公司之间的债务,原则上也会被视为由新生公司负责连带承担责任,除非在此前已经存在着明确的书面协议予以特别约定。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文件或者合同约定,向任何一家或者两家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或者直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从而确保自己能够享受到平等的追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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