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及的信用卡诈骗罪,这无疑是一种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的处理权限属于公安机关。
然而,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首先,对于涉及贪污贿赂的犯罪及国家公职人员相关的渎职犯罪等刑事案件,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同样,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到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也都需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能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对于自诉案件中的一些特定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其证据不足以支撑审判,因此驳回原告起诉。
而之后无论原告选择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还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书,公安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
又或者当被告人在监狱内犯下了相关罪行时,相关刑事案件由司法部门负责审理。
最后,还有一些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类案件,其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畴;然而,若该行为涉及到诸如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特殊类型的刑事犯罪,例如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则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或者批准之后方可进行立案处理。对于自诉案件中的证据不足导致请求被驳回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将相关材料转交给公安机关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监狱内部发生的犯罪行为,则应由司法部门负责审理。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归属其他机关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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