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
在我国的农业政策中,农民对其住宅及其周边附属的土地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权利,这两种权利分别对应于房屋资产以及与其相连的宅基地等土地资源。
因此,讨论关于房产与宅基地是否能够作为抵押物来进行融资活动,实际上指的便是农民能否以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这两项财产权作为信用担保进行抵押贷款业务。
鉴于农民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他们有权自行支配并处理属于自身的房地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完全可以成为合法的抵押品。
然而,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也具有可交易的属性,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宅基地只有随着房屋的所有权变动才能实现使用权的变更。
举例来说,如果农民将自家房屋出售、交换或者赠与他人,那么这种行为会导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跟随所有权一同归属于新的房屋所有人手中。
在此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去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还需前往土地管理局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个人不能对宅基地本身进行抵押贷款。但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可以进行抵押贷款。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二、宅基地是否存在房地分离情况
目前,农村宅基地的确面临着房地分离的问题。为了推动宅基地的流通及对农村进行全面振兴,应该将宅基地的所有权与房屋的使用权益严格区分。允许农房有条件地自由流转,同时让宅基地的使用权继续由当地农民持有,如此就可将市场调节作用和制度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对于获得农房所有权的人士来说,他们可以借助于房地分离模式,设计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方式以保持合理的财产权利结构。
此外,针对宅基地和农房拆迁的特殊情境,我们尽量采用“房地分离”的赔偿策略。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因此其补偿部分理应径直划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并经过集体协商后再公平、公正地分配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家庭。
然而对于农房的所有权方面,则属于农民自行享有,因此对应的补偿权益也应归属到每一个农民手中。总的来看,征地补偿通常区分为土地和房产两个类别,尤其在土地部分,我们可能会提供现金形式的补偿或者安置费用,甚至还可能会提供重新划分的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作为替代品;
至于农房部分的损失,则单独予以赔偿,补偿金额则要依据宅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实际占地面积以及房屋重建所需花费的成本估算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中,农民对于自己的住房及与其相关联的土地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其中,房产的所有权赋予了农民将该资产用作抵押物以获得资金的权利。然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却受到一定限制,即必须与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保持同步,并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当农民选择将其所拥有的房屋出售或者赠予他人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随之发生转移,并且这一过程必须得到官方的登记证明才能够生效。因此,尽管房产本身可以被视为抵押品,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却必须遵循房产所有权变动的特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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