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被拘留者时,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在特定情形下,审批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流窜犯、惯犯、团伙犯罪等情节恶劣且具有重大嫌疑人员,审批期限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捕获申请,应在收到后的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如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如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交通肇事致死如何取保候审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中,若涉案者具备获取保释候审资格的话,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
然而根据惯例,要想获得批准,需确保该当事人不会逃避对其进行的刑事调查和司法审判程序,同时也不能对社会安定性或者公共秩序产生任何潜在威胁。
此外,所面临的刑事惩处也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下的处罚。在此情况下,涉案者的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并且需要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作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者,其拘役期通常不得超出37日期限,但若是涉及极为恶劣之情节或者是共同犯罪问题,则拘役期可适度延长至30日。在公安机关采取拘役措施之后,必须于三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核准,在复杂情况下,还可以再延期一至四日。而检察机关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对该嫌疑人进行逮捕令之申请,若未得到批准,应当立即将被告人释放。针对部分适合采用保释或者监视居住等替代性强制方法的案件,法律亦拟定和采纳了相对应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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