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担保人的条件
缓刑不需要担保人,取保候审则需要保证人或提供保证金。
对于羁押的被告人,第一审判决缓刑的,应当立即释放。
但是,因为判决有生效期,所以只能是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判决生效后解除取保,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缓刑。
第二审判缓刑的,判决下达立即生效,因此可以立即释放,不需要采取取保的方式。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保证人有义务监督被保证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如若发现被保证人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保证人须立即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处理。基于实际案情,倘若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拘押期内逃跑并藏匿起来,且保证人与其共谋实施帮逃行动或明知道被告人躲藏地点却故意隐瞒不报,那么保证人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该被告人同时还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那么保证人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仅限于保证人在保证之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数额。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缓刑,全称为刑罚的暂缓执行,它是指对于那些触犯了刑事法律,经法定程序认定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宣告其有罪,但暂时不执行所判刑罚。值得注意的是,缓刑并不涉及到担保人的问题,而是根据犯罪情节来决定是否适用。在强制措施中,规定担保人的主要是取保候审,这就要求被告人必须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才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在刑事案件中,被宣告缓刑者并不需要寻求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而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则必须由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作为保证措施。针对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来说,如果第一审法院做出了缓刑的终局性裁决,那他们就应该立刻得到释放。然而,由于判决具有法律效应的生效期限,所以这些暂时解除羁押的被告人只能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予以解救,等到判决真正起效后,再由司法机关解除对其的取保措施,并将缓刑的监管职责移交给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