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构成要素是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资金罪则规定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这类行为人在职务上未经批准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自身私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金额达到了较大标准,且借贷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借贷金额虽未达到较大标准,但却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竞合的情形包括哪些
如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在贪污罪领域中,共同犯罪的概念主要涵盖以下两种情形:即当两个或更多的个体之间存在着品性相投、伙同作案的主观意图时,便形成了共同贪污罪;相反地,如果共同过失犯罪的参与者为两人及以上,其行为模式不应划归到共同犯罪之列,而应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犯罪事实,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构成要素是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资金罪则规定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这类行为人在职务上未经批准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自身私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金额达到了较大标准,且借贷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借贷金额虽未达到较大标准,但却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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