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管辖权还需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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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错误观点认为当事人未提管辖异议即默认法院有权。民诉法规定,二审期间如当事人质疑管辖,二审法院可维持审理、终审或撤销原判转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是司法裁判的前提,专属和级别管辖由法律决定,非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等)有权在认为法院无管辖权时提出异议。实践中,被告常为异议主体,但原告等也有权利。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具有概括性、普遍性和规范性,要求所有公民平等适用,触法必究。
没有管辖权还需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吗

一、没有管辖权还需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吗

该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二审期间出现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法院判定该案并无管辖权时,二审法院有权做出以下两种行动:一、维持审理并进行终审判决;二、撤销原来的判决结果,将此案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的受理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管辖权乃司法裁判权限得以存在的先决要件,缺乏管辖权则无权对此类案件行使裁判权。我们不应仅因当事人未曾提出管辖异议便认定他们自动承认了某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或者将未提出异议的情况视为已达成协议管辖。尤其是那些涉及到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方面的案件,管辖权是由法律依据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赋予某个特定级别的法院的审判职能,无法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去改变或选择。这种选择应与当事人在数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有所区分。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确规定为“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当事人”的概念涵盖了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是被告,被告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地位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争议点在于原告、共同原告以及第三人是否同样拥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法律首先是一种行为规范,因此规范性是其最基本的属性。规范性意味着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具备概括性,它是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其适用对象是广大民众,并且能够多次重复使用。此外,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的,不允许存在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没有管辖权可以刑事拘留

原则上,无司法管辖权的公安机构不享有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任何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均由公安机关承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在任何地域或情形下进行调查行动。若在异地发现了犯罪事件或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则应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具有相应司法管辖权的机关来进行恰当处理。在此类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如需立即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那么警方才有可能暂时以拘留方式进行处置,而后在24小时之内将此案移交至具备真正司法管辖权的地方。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如果没有明确的司法管辖权,公安机构是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该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二审期间出现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法院判定该案并无管辖权时,二审法院有权做出以下两种行动:一、维持审理并进行终审判决;二、撤销原来的判决结果,将此案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的受理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管辖权乃司法裁判权限得以存在的先决要件,缺乏管辖权则无权对此类案件行使裁判权。我们不应仅因当事人未曾提出管辖异议便认定他们自动承认了某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或者将未提出异议的情况视为已达成协议管辖。尤其是那些涉及到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方面的案件,管辖权是由法律依据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赋予某个特定级别的法院的审判职能,无法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去改变或选择。这种选择应与当事人在数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有所区分。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确规定为“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当事人”的概念涵盖了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是被告,被告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地位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争议点在于原告、共同原告以及第三人是否同样拥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法律首先是一种行为规范,因此规范性是其最基本的属性。规范性意味着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具备概括性,它是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其适用对象是广大民众,并且能够多次重复使用。此外,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的,不允许存在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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