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对被批捕人员进行侦查所适用的期间通常不应该超过两个月。
若事件过程较为错综复杂且在该期间内仍无法得以完结,那么此类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需特别指出的是,若属于如下特殊情形之一,那么经过省级、自治区级乃至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策,侦查期可在原定的两个月基础之上再进行延长两个月来完成案件的处理工作:
(一)在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区域中所发生的重大且复杂的案件;
(二)牵涉到重大犯罪团伙的案件;
(三)流动作案且情况复杂的案件;
(四)犯罪行为涉及领域较广,且给取证带来诸多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批准逮捕”这一概念主要包括的含义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表示理解与支持。
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的案件资料与证据,一并呈递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准。
当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之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但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足以有效防范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并且存在实际执行逮捕的必要性时,应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检察院批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当然可以。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即便是已经批准逮捕之后,仍然有可能申请获得取保候审。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罪犯,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产生的情况;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案犯,同样地,此类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对被批捕人员进行侦查所适用的期间通常不应该超过两个月。
若事件过程较为错综复杂且在该期间内仍无法得以完结,那么此类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需特别指出的是,若属于如下特殊情形之一,那么经过省级、自治区级乃至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策,侦查期可在原定的两个月基础之上再进行延长两个月来完成案件的处理工作:
(一)在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区域中所发生的重大且复杂的案件;
(二)牵涉到重大犯罪团伙的案件;
(三)流动作案且情况复杂的案件;
(四)犯罪行为涉及领域较广,且给取证带来诸多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批准逮捕”这一概念主要包括的含义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表示理解与支持。
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的案件资料与证据,一并呈递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准。
当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之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但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足以有效防范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并且存在实际执行逮捕的必要性时,应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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