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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连带责任的比例
视情况而定。
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股东连带责任有哪些
在以下几种特定的情形中,可能会涉及到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
首先是当各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交付的资金或资产存在虚假陈述成分;
其次是在公司增资阶段,存在故意夸大注册资本总额的情况;
最后是出资完成之后,投资者未按照既定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并进行了资金抽逃行为。在这些情况下,相关股东都将面临被追究连带责任的风险,具体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视情况而定。
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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