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1万6千主动退赃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高达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者,尚且可归类为"数额较大"。
若诈骗案涉及到的金额已达一万六千元,无疑已远超该起数额标准。
然而,据您所述,涉案嫌疑犯已经主动退回赃款,这种行为或许可视作其认罪悔过之表现,在量刑过程中可作为减轻处罚考虑的因素。
然而,实际判处结果仍需完整考量整个案件情况,包括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乃至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只要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退赃行为确有助纾缓社会危害性,并透露出明确的认罪悔过之意,便有机会对其实施相对适度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1万6千主动退赃可以减刑吗
涉及诈骗罪名的案件中,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通常被视为可获得减轻刑事处罚的一个因素。若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能主动退还赃款,法官在判决时将酌情考虑其情况并予以适当的轻判处理。
此外,即便在罪犯服刑过程中自愿缴纳赃款,也有望因展现出较好的悔过行为而被判定为具有优良的改造情况,从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内如能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甚至有立功表现者,均可申请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高达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者,尚且可归类为"数额较大"。
若诈骗案涉及到的金额已达一万六千元,无疑已远超该起数额标准。
然而,据您所述,涉案嫌疑犯已经主动退回赃款,这种行为或许可视作其认罪悔过之表现,在量刑过程中可作为减轻处罚考虑的因素。
然而,实际判处结果仍需完整考量整个案件情况,包括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乃至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只要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退赃行为确有助纾缓社会危害性,并透露出明确的认罪悔过之意,便有机会对其实施相对适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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