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限并不能直接视为刑期进行扣除或计算。
“羁押”通常是指在监狱、拘留所及其他强制监管设施中,对人身自由加以严格控制和限制的状态。
而取保候审则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程序,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时,他们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乡村,并且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人身自由已经被彻底剥夺。
只有在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且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先行羁押的情况下,才可以将羁押的时间按照一天折算为刑期的一天。
对于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来说,羁押一天只能折算为刑期的两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能够进行刑期折抵的仅限于先行羁押的情况,因此,取保候审并不属于此类范畴,无法进行刑期的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审几年退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然而,在此期间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案件调查、检控以及审判过程并未因取保候审而停止进行,若在此期间发现在该犯罪行为中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时限已届满之时,应对其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的期限并不能直接视为刑期进行扣除或计算。
“羁押”通常是指在监狱、拘留所及其他强制监管设施中,对人身自由加以严格控制和限制的状态。
而取保候审则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程序,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时,他们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乡村,并且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人身自由已经被彻底剥夺。
只有在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且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先行羁押的情况下,才可以将羁押的时间按照一天折算为刑期的一天。
对于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来说,羁押一天只能折算为刑期的两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能够进行刑期折抵的仅限于先行羁押的情况,因此,取保候审并不属于此类范畴,无法进行刑期的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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