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内容
在执行调查或检核任务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主动向涉案的相关主体或者相关责任人展示其所持有的执法证明文件。而这些涉案合作者或者责任人则享有权利向执法人员提出查验所持执法证明文件的要求。
若行政执法人员未能提供其所佩戴的有效的执法证明文件,那么这些涉案合作者或者责任人便有权利选择拒绝接受行政机关有可能提出的调查或者检核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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