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关系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关系是,质权人是债权人,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的人;而出质人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向质权人转移财产的占有的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如何
出质人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物品;质权存续期间内,出质人须以严格谨慎的态度对待质押物品,若因出质人的疏忽导致质押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话,出质人必须对因此而承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而“质权”则主要被理解为“质押”这一法律概念。所谓质押,即是指债务方或第三方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并将这些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关系是,质权人是债权人,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的人;而出质人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向质权人转移财产的占有的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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