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监护人是爸爸还是妈妈
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涉及“首位监护人和次位监护人”的明确划分。所有父母都是他们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不存在谁更优先或其次的问题。
然而,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去世或是失去了抚养孩子的能力,那么以下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士将按照先后顺序成为其监护人:
(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同龄兄弟姐妹;
(3)其他具备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监护人职责的个人或组织。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第一监护人称谓是什么
首要监护人身着未成年人的首位顺序监护角色,通常情况下这一角色由其亲生父母担任。
具体来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中的监护人安排如下:
1、若未成年人的双亲存在或者具有合法的监护权,那么他们势必成为法定的监护人;
然而,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去世又或者失去了监护的能力,接下来的监护人便应依照以下次序排列为:
①依次考虑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再者,成年的同胞兄弟姐妹也有可能充当监护人的角色;
③当然,其他具备监护意愿的个人或者团体,只要能获得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认可,他们也可担任监护人。
2、至于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安排,则遵循以下顺序:
①配偶在优先考虑之列;
②接着是父母;
③然后是已经成年的子女;
④接着是其他的直系亲属;
⑤最后,其他具有监护意愿的个人或者团体只要能获得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认同,同样有资格担任监护人。
在此之外的情形,即如果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内的近亲属或近亲属失去了监护能力,有关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在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和朋友间指派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由何人担任监护人产生争执之时,适当的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中指定监护人。
而假如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他们甚至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涉及“首位监护人和次位监护人”的明确划分。所有父母都是他们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不存在谁更优先或其次的问题。
然而,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去世或是失去了抚养孩子的能力,那么以下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士将按照先后顺序成为其监护人:
(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同龄兄弟姐妹;
(3)其他具备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监护人职责的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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