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赔偿停运损失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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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赔偿停运损失费问题,受损方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尤其是车辆因交通意外受损停运导致的经济损失。尽管保险公司可能拒赔,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损方可要求侵权人赔偿维修费用、物品损失、救援费用、购车费用、合理停运损失以及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等。具体判断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
商业三者险赔偿停运损失吗

一、商业三者险赔偿停运损失吗

1.在维修受损车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损失状况包括车辆装载物品的损坏,和对车辆进行救援所花费的费用;

2.当车辆因拆解或受损难以修复,需要重新购置一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之际,此环节所需的购车费用;

3.如果车辆是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等合法经营活动的,若受害车辆无法再继续履行这些业务,那么由此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需求;

4.至于那些非经营性质的车辆由于无法继续使用,进而转而选择其他交通工具以代替,这部分需要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商业三者险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怎么认定

当车辆上的乘员于正常状况下离车后,如不幸因同乘车辆引发人身伤害事件时,此类情形可被视为第三方受害人

然而,若此种伤害系由该乘员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由于不涉及侵权责任纠纷,也不具备责任保险适用的条件,因此,倘若保险公司主张此乘员并不符合商业性第三方保险合同范畴内的定义,那么法院应该予以认可。

此外,对于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离开同乘车辆并最终受到伤害的情况,即使在此期间该乘员已经脱离了同乘车辆,甚至再次遭遇同乘车辆的碰撞或碾压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我们都不提倡将此类事件视作是第三方受损。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在维修受损车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损失状况包括车辆装载物品的损坏,和对车辆进行救援所花费的费用;

2.当车辆因拆解或受损难以修复,需要重新购置一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之际,此环节所需的购车费用;

3.如果车辆是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等合法经营活动的,若受害车辆无法再继续履行这些业务,那么由此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需求;

4.至于那些非经营性质的车辆由于无法继续使用,进而转而选择其他交通工具以代替,这部分需要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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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爸是开出租车的,前不久发生了交通事故,被迫停运,他想问停运损失法院判决书,停运损失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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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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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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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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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偿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营运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导致停运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停运期间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标准: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费,通常会根据车辆停运的时间长度和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若是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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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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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被保险人导致的车辆停运不在财产赔付责任限额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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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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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一方提出,停运经济损失费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进行赔偿。造成原告财产受损的侵权人就是被告机动车一方,而被告机动车一方通过投保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已经将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了,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一方提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内容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根据该条,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负责赔偿需满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四个条件。停运经济损失费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均属于第三者间接损失,且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除外责任范围,不满足“财产直接损毁”、“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这两个条件。所以停运经济损失费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不能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分析:
(一)这两种损失,交强险项下应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一是……三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是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列举方式将“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使受害人的损失填补更加合理,避免损失范围过大、道路交通参与人负担过重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交强险应予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不赔
人保财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从条款可以看出,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的是“第三者财产直接损毁”,第三者间接损失不赔。而“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均属于第三者的间接损失,所以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不赔偿。
出租车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出租车停车损失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出租车停运损失怎么赔:
首先,出租车司机不即是“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中的司机。“交通运输行业仓储邮政职工”中的司机按照通常理解应为使用用人单位的车辆为用人单位运输乘客及货物的驾驶员。这些司机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补助、保险及休息日等,且不承担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等用度。而出租车司机使用自己购买的车辆进行运营,自行承担与车辆有关的一切用度,且不享受任何带薪休息日。
其次,出租车的停运损失也不即是“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的误工费,其司机在车辆因维修而不能进行运输期间没有任何额外支出,只损失了这期间的工资收入即误工费。但出租车司机不但要损失保险、治理、税款等用度,更重要的是损失了在正常情况下出租车逐日必定的可预期的运营收入。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尺度》中关于“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误工费的尺度赔偿出租车司机的停运损失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因此,确定出租车运营收入的最佳方法就是通过计价器的记实。出租车行业因其职业的特殊性,收入因人而异、因车而异。其车型的优劣、司机的技术以及司机的勤奋或懒惰对于出租车的收入都有巨大影响。而计价器如实记实出租车的运营,通过计价器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运营收入,且运营记实可以直接从计价器打印,利便可靠。通过计价器的记实计算出租车的停运损失能够最大程度地贴近出租车司机所遭受的真实损失,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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