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则约束乃是立约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以规避或减轻合约所涉义务责任的相关条款。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只要双方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其成立均基于达成共识、自愿协商之基础,且不予违背社会共同规范以及公共利益,在此前提下,法律才予以认可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否则合同自由原则将无法得以实现。
然而,对于严重背弃诚实守信原则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免责规定,法律亦应坚决禁止,否则不仅将导致免责条款被滥用,更进一步的,也将对签订合同的任一方造成严重影响,反观整个合同交易市场,亦不利于其有序健康发展。依照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形构成的免责条款均归于无效:
首先,涉及人身伤害行为的;
其次,系因故意或重大疏忽而给对方经济利益带来巨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类免责条款为无效,主要在于该等条款已然极大程度地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若允许此类条款存在,部分当事人便有可能利用此等条款欺瞒对方当事人,甚至放任其中一方当事人有意无意地逃避合同义务,从而滥用权利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此之行径,恰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宗旨、精神理念形成全面冲突。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鉴于免责声明在多数情况下具备法定效应,然而若其内容无理地加重某一方的责任或减损另一方应尽之义,则此类免责声明自动失效。
例如,合同约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时,免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条款便视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范畴内的免责声明同样被视为无效:
(1)对对方人身造成直接伤害;
(2)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故意为之而导致的对方财产损失;
以及(3)因重大疏忽或过失而导致的对方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则约束乃是立约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以规避或减轻合约所涉义务责任的相关条款。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只要双方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其成立均基于达成共识、自愿协商之基础,且不予违背社会共同规范以及公共利益,在此前提下,法律才予以认可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否则合同自由原则将无法得以实现。
然而,对于严重背弃诚实守信原则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免责规定,法律亦应坚决禁止,否则不仅将导致免责条款被滥用,更进一步的,也将对签订合同的任一方造成严重影响,反观整个合同交易市场,亦不利于其有序健康发展。依照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形构成的免责条款均归于无效:
首先,涉及人身伤害行为的;
其次,系因故意或重大疏忽而给对方经济利益带来巨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类免责条款为无效,主要在于该等条款已然极大程度地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若允许此类条款存在,部分当事人便有可能利用此等条款欺瞒对方当事人,甚至放任其中一方当事人有意无意地逃避合同义务,从而滥用权利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此之行径,恰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宗旨、精神理念形成全面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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