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赖利益的损失怎么算
信赖利益的损失通常涉及到在签订合同时,因法律准则和商业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合理信任所引发的经济上的利益损毁。此类损失既可以包括直接损失,亦可涵盖间接损失。
其中,直接损失主要包括:为达成合同协议而付出的交易成本,例如为订立合同进行实地考察所需投入的开支。以及为执行合同条款以及为实际履行合同而进行的各项支出,比如运费、保险费等。还包括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当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从而致使合同被解除或者合同内容遭修改进而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再者,由于支出相关交易成本或者履行合同前的准备工作费用和已经产生的实际履行费用所致的收益损失(如利息),也在此类直面的损失之外。
至于间接损失则主要囊括以下几个方面:因合同有效成立的信念而丧失的盈利机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在当前环境下维持正常营业活动的预期利润损失;因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因误工而减少的正常收益;以及其他一切可能获得的利益损失。需要强调的是,信赖利益的赔偿额度应限于在缔结合同之时可以合理预见到的范围之内。并且,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也不得超出缔结无过失一方就签订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如果合同未能成立或者被解除,对方可能会遭受的损失。同时,赔偿金额同样不能高出在合同生效并实现之后可能取得的预期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信赖利益的损失具体有什么
所谓信赖利益,即是因为人们对某一无效法律行为产生了错误的信赖并将之视为有效所引发的损失。
从直接方面来涵盖,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为了准备履约以及实际实施履约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其次,由于缔结协议过程中的失误而导致最终合同无效、修改或者取消,以至于给当事人带来了实际上的经济损失;
再次,当人身遭受损伤以后,为了治疗此伤势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与合同紧密联系的必需开支。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信赖利益的损失通常涉及到在签订合同时,因法律准则和商业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合理信任所引发的经济上的利益损毁。此类损失既可以包括直接损失,亦可涵盖间接损失。
其中,直接损失主要包括:为达成合同协议而付出的交易成本,例如为订立合同进行实地考察所需投入的开支。以及为执行合同条款以及为实际履行合同而进行的各项支出,比如运费、保险费等。还包括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当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从而致使合同被解除或者合同内容遭修改进而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此外,因人身损害承受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也是直接损失的范畴。
再者,由于支出相关交易成本或者履行合同前的准备工作费用和已经产生的实际履行费用所致的收益损失(如利息),也在此类直面的损失之外。
至于间接损失则主要囊括以下几个方面:因合同有效成立的信念而丧失的盈利机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在当前环境下维持正常营业活动的预期利润损失;因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因误工而减少的正常收益;以及其他一切可能获得的利益损失。需要强调的是,信赖利益的赔偿额度应限于在缔结合同之时可以合理预见到的范围之内。并且,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也不得超出缔结无过失一方就签订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如果合同未能成立或者被解除,对方可能会遭受的损失。同时,赔偿金额同样不能高出在合同生效并实现之后可能取得的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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