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有问题怎么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食品问题的赔偿规定如下:对于存在生产者制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出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食品等行为,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取其购买该食品所需费用的十倍,或者其所受经济损失的三倍作为赔偿款项;若上述赔偿金额未能达到一千元,则应当将其提高至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二、食品有问题是赔3倍还是10倍
涉及食品质量相关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获得最高达原价10倍的赔偿金。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声明,若食品制造商所制造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商家在知情前提下仍售卖此类产品,那么消费者除可要求赔偿因此给自己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之外,还应索求生产商或销售商支付相当于商品本身价值10倍或遭受损失额3倍的赔偿款;
如果赔偿金数额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以一千元作为限额。
但是,若食品的标签以及说明书上存在的轻微瑕疵并未影响到食品本身的安全性,同时亦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效应,则此种情况不予追究。
当消费者因为吃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而身体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分别向负责售卖商品的经销商或直接负责食品制造的厂商进行索赔,以补偿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
每个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工商业从业人员,都应当承担起责任的担当,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第一时间的保护和赔偿,不得推卸责任;
如果问题根源在于制造商那一方,那么经销商赔偿之后,还有权去向制造商追偿;
反之,如果责任在于经销商一方,那么制造商赔偿完毕后,也有权利去向经销商追讨赔偿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食品问题的赔偿规定如下:对于存在生产者制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出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食品等行为,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取其购买该食品所需费用的十倍,或者其所受经济损失的三倍作为赔偿款项;若上述赔偿金额未能达到一千元,则应当将其提高至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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