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够得到的财产比例是多少
在探讨民法典关于婚姻领域的相关条款中,我们发现针对诸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上的“错误”行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给予无过错方特定的照顾,即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分配比例。
然而,当过错方出现重婚行为,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极端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害。
另外,当离婚发生之时,若是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毁坏夫妻共有的财产,或是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掠夺另一方的财产,此时,该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的获益可能会被大幅削减甚至归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一方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吗
实际上,离婚乃是当夫妻之间的婚姻感情确实无可挽回时采取的结束夫妻关系之方式,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赔偿事宜。
唯有在某一方违反了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标准,且满足法定情形之时,另一方才有可能依据有关条款主张损害赔偿权益。
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欲依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求,则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交申请。
在现实生活中,以下几种情形可能构成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
1、存在重婚行为;
2、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
3、实施过严重的家庭暴力;
4、对家人实施虐待或遗弃行为;
以及5、具有其他严重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探讨民法典关于婚姻领域的相关条款中,我们发现针对诸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上的“错误”行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给予无过错方特定的照顾,即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分配比例。
然而,当过错方出现重婚行为,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极端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害。
另外,当离婚发生之时,若是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毁坏夫妻共有的财产,或是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掠夺另一方的财产,此时,该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的获益可能会被大幅削减甚至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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