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让年限到期该如何处理
若涉及土地出让年限之问题,当该土地为住宅用途时,将实现自动续期服务;
然而若属其它类型用地,则须适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续期申请。
待获得批准后,则需重新签订相关商业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完成相关注册手续。
若因社会公共利益因素导致国家决定回收该土地使用权,则根据土地使用者曾使用此土地的年限以及实际上对于土地进行的开发及利用程度,予以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出让年限到期怎么办
1、土地使用者有权申请续期。
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后,若土地使用者有意继续使用此片土地,则应在届满前至少提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
在此过程中,除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考虑而需要收回此幅土地,否则对于申请续期的行为,政府应予以批准。
2、若土地使用者未能按时申请续期或申请未得到批准,政府有权无需补偿地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使用年限到期之后,如果土地使用者未能及时申请续期或者虽然提交了申请,但是没有得到批准,此时,国家将有权力无偿收回此片土地的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若涉及土地出让年限之问题,当该土地为住宅用途时,将实现自动续期服务;
然而若属其它类型用地,则须适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续期申请。
待获得批准后,则需重新签订相关商业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完成相关注册手续。
若因社会公共利益因素导致国家决定回收该土地使用权,则根据土地使用者曾使用此土地的年限以及实际上对于土地进行的开发及利用程度,予以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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