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期间生活费由谁承担
在留置期间,被检控人员的生活费用皆由家属负担。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具体规范,负责执行审查检查手续的机构应当确保被留置人员的正常饮食习惯、适当休憩时间以及人身安全得到维护,同时还需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以满足治疗需求。
留置措施,即对被调查人实施人身活动限制的严苛手段,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所共同运用的。
鉴于被调查人可能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若仍有必要展开深度调查,并且符合以下几种状况之一时,经由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审批,即可将该名被调查人员滞留在特定场所内:
(1)涉案情节异常复杂的;
(2)存在逃逸、自残倾向的可能性的;
(3)可能与他人串通口供或销毁、藏匿证据的;
(4)可能产生其他干扰调查行为的。
留置作为一种监督调查措施,乃依照监督法而设立。
它在性质上有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也区别于之前纪委运用的双重调查手段。
被招致留置的公职人员,其所可能承受的处置结果,可能包括移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类留置对象往往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结束之后,他们通常将被转至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然后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判裁决,此亦是绝大部分留置案件至终的终结。
然而,个别情形下,留置措施亦可被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如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留置措施不适宜,有权随时予以撤销。
另外,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形下,亦可在此基础上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总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此要额外强调,省级以下的监察机关在执行留置措施时,需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延长留置期限,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效。
此外,如果监察机关发现自身采用留置措施不当,应立即予以撤销。
在执行留置措施的过程中,如因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而后者则应依法予以积极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留置期间生活费什么付
在留置期间,被检控人员的生活费用皆由家属负担。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具体规范,负责执行审查检查手续的机构应当确保被留置人员的正常饮食习惯、适当休憩时间以及人身安全得到维护,同时还需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以满足治疗需求。
留置措施,即对被调查人实施人身活动限制的严苛手段,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所共同运用的。
鉴于被调查人可能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若仍有必要展开深度调查,并且符合以下几种状况之一时,经由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审批,即可将该名被调查人员滞留在特定场所内:
(1)涉案情节异常复杂的;
(2)存在逃逸、自残倾向的可能性的;
(3)可能与他人串通口供或销毁、藏匿证据的;
(4)可能产生其他干扰调查行为的。
留置作为一种监督调查措施,乃依照监督法而设立。
它在性质上有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也区别于之前纪委运用的双重调查手段。
被招致留置的公职人员,其所可能承受的处置结果,可能包括移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类留置对象往往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结束之后,他们通常将被转至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然后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判裁决,此亦是绝大部分留置案件至终的终结。
然而,个别情形下,留置措施亦可被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如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留置措施不适宜,有权随时予以撤销。
另外,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形下,亦可在此基础上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总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此要额外强调,省级以下的监察机关在执行留置措施时,需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延长留置期限,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效。
此外,如果监察机关发现自身采用留置措施不当,应立即予以撤销。
在执行留置措施的过程中,如因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而后者则应依法予以积极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在留置期间,被检控人员的生活费用皆由家属负担。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具体规范,负责执行审查检查手续的机构应当确保被留置人员的正常饮食习惯、适当休憩时间以及人身安全得到维护,同时还需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以满足治疗需求。
留置措施,即对被调查人实施人身活动限制的严苛手段,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所共同运用的。
鉴于被调查人可能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若仍有必要展开深度调查,并且符合以下几种状况之一时,经由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审批,即可将该名被调查人员滞留在特定场所内:
(1)涉案情节异常复杂的;
(2)存在逃逸、自残倾向的可能性的;
(3)可能与他人串通口供或销毁、藏匿证据的;
(4)可能产生其他干扰调查行为的。
留置作为一种监督调查措施,乃依照监督法而设立。
它在性质上有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也区别于之前纪委运用的双重调查手段。
被招致留置的公职人员,其所可能承受的处置结果,可能包括移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类留置对象往往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结束之后,他们通常将被转至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然后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判裁决,此亦是绝大部分留置案件至终的终结。
然而,个别情形下,留置措施亦可被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如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留置措施不适宜,有权随时予以撤销。
另外,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形下,亦可在此基础上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总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此要额外强调,省级以下的监察机关在执行留置措施时,需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延长留置期限,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效。
此外,如果监察机关发现自身采用留置措施不当,应立即予以撤销。
在执行留置措施的过程中,如因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而后者则应依法予以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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