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停行为的处罚标准,需依据车辆违规状况而定。
主要可划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首先,若驾驶员在场时发生违停行为,交警有权力对其予以警告,要求驾驶者立即驶离违规区域。
只要驾驶者积极配合并依照要求离开违停地点,便无需受到额外惩罚;
反之,如当事人拒绝服从交警指挥,则将面临罚款20至200元的处罚。
其次,当驾驶员不在场时发生违停行为,交警通常会在车辆上张贴罚单,对此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若违停车辆对他人造成交通阻碍,交警部门有权对该车辆实施拖移。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者将面临高达200元的罚款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违章停车的罚款一直不交会怎样
若违章停车之罚款长久未予缴清,将产生相应之滞纳金。
直至此时,行政机关将会根据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这一点上,当事人如未能遵守行政处罚决定,做出此项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逾期未支付罚款者,每日按照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的罚息。
同时,他们也无法避免更进一步的法律后果——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违停行为的处罚标准,需依据车辆违规状况而定。
主要可划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首先,若驾驶员在场时发生违停行为,交警有权力对其予以警告,要求驾驶者立即驶离违规区域。
只要驾驶者积极配合并依照要求离开违停地点,便无需受到额外惩罚;
反之,如当事人拒绝服从交警指挥,则将面临罚款20至200元的处罚。
其次,当驾驶员不在场时发生违停行为,交警通常会在车辆上张贴罚单,对此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若违停车辆对他人造成交通阻碍,交警部门有权对该车辆实施拖移。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者将面临高达200元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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