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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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法发布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强调公文书证、经过公证登记的物证等的证明力优先;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更可信,证明效力高。所有证据需经严格查证确保真实;仅凭口供不足以定罪,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等不得作为证据。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多个证据对于相同事实的证明力度问题做了以下详细规定:

首先,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据职权制成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强于其他种类的书证;

其次,物证、档案、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记中所记录的内容,若经过了严格的公证或者登记手续,那么它们的证明力也往往要超过其他类型的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再次,原始证据相较于传来证据更具可信度,因此其证明效力自然更为明显;

最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高于间接证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证据确凿性的法律规定,例如:

首先,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严谨查证,以确保真实可靠,这样才能作为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

再者,仅凭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有力证据作为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

最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口供,如果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或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都应当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多个证据对于相同事实的证明力度问题做了以下详细规定:

首先,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据职权制成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强于其他种类的书证;

其次,物证、档案、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记中所记录的内容,若经过了严格的公证或者登记手续,那么它们的证明力也往往要超过其他类型的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再次,原始证据相较于传来证据更具可信度,因此其证明效力自然更为明显;

最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高于间接证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证据确凿性的法律规定,例如:

首先,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严谨查证,以确保真实可靠,这样才能作为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

再者,仅凭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有力证据作为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

最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口供,如果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或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都应当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多个证据对于相同事实的证明力度问题做了以下详细规定:

首先,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据职权制成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强于其他种类的书证;

其次,物证、档案、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记中所记录的内容,若经过了严格的公证或者登记手续,那么它们的证明力也往往要超过其他类型的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再次,原始证据相较于传来证据更具可信度,因此其证明效力自然更为明显;

最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高于间接证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证据确凿性的法律规定,例如:

首先,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严谨查证,以确保真实可靠,这样才能作为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

再者,仅凭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有力证据作为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

最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口供,如果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或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都应当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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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由于传真文本上会显示传真的号码、时间等特征,不同于一般的复印件证据;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其作为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从法律角度分析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也不能与原件等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这要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号以认定传真内容的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也就不能仅通过传真件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通过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履行应尽的证据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合同签定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第四,应当注意唯一的传真件,做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做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保全,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此类似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忽视证据保全的义务的,均可能承担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什么样的证据有效力,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人民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确实、充分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方能打赢官司。因此,当事人必须树立很强的证据意识。 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 有数个证据材料证明同一事实时,就要判定其证明力的强弱,一般遵循以下规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当有数个证据材料时,就存在证明力强弱的问题。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强弱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5)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二、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以及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3)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 (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 (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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