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法定解除权是什么
所谓法定解除合同,即是指依据现行法律所设定的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从而结束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解除方式需要满足由于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约定之目标这一条件。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影响而使合同目的变得难以达成之时,他们有权解除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向对方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暗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那么另一方可因此种情形解除合同;
(3)若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主要债务过程中发生了拖延现象,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该项债务,则另一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4)当当事人一方因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他们也可据此解除合同;
(5)除上述情况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形式的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鉴于此种情况,合同法定解除权具备产生的特定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因受自然灾害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影响,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得到实现;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合同任何一方做出明确言行,或者通过其实际行动来展示其无力依照合同条款履行主要债务;再次,当合同一方发生延迟甚至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主要债务时,无论是否经过催告,如果在合适的期限之后仍然没有执行,便视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之一;最后,假如合同任何一方有拖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应有的义务,且这些行为已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依法解除合同就是必要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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