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是禁止男女结婚
有鉴于此,以下情况被明确规定为禁止结婚的范畴:
具体而言,男性必须在二十二周岁以上,而女性则应在二十周岁以上方可举行婚礼;
第二,双方均属于彼此的直接血亲或是旁系亲属中追溯至三代之内的亲属;
第三,其中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且有效的婚姻关系,并且该婚姻关系仍在持续过程中,又与其他人进行了婚姻登记;
第四,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也是不允许订立婚约的。
对婚姻关系的严谨态度,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1)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被视为禁止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男性需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则需年满二十周岁);有直接血缘关系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但尚未解除的;除此之外,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缔结的婚姻也同样不被认可。尊重婚姻的神圣性,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是每一个个体应秉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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