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抵押的房屋进行买卖是否有效
关于遭受抵押限制的房产交易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当卖方在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实施房屋所有权转移程序,并与买方订立相关的房屋买卖协议时,卖方负有告知抵押权人(诸如银行)的义务,并且必须向买方明确传达该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信息。
在此情况下,若卖方未能履行通知义务,虽告知了买方该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若是因未告知买方已抵押的事实而导致抵押权人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的话,那么买方本人无法据此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反之,若卖方已经成功通知了抵押权人,却刻意隐瞒了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给买方知道,此时买方便有权提出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
最后,如果卖方既没有通知抵押权人,同时也没有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实际情况,那么无论是抵押权人还是买方,都能以这条理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被抵押的房子可任意拍卖吗
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关于有抵押的房产即可依法进行拍卖的相关法条规定,但是为了确保抵押人的权益不受侵害,被诉之执行人和抵押的财产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和监督。依照法律原则,对经司法拍卖或转售的抵押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抵押权人有权优先获得清偿,而剩下的款项则可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背负的其他法律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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