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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指的是行为人通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以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个罪名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主体是一般主体。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么是过失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应当以故意为要件,且需存在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心态。若行为人在主观上仅存在过失,则并不构成本罪。无论行为人的动机为何,只要其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目的,且故意实施了相关行为,便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然而,倘若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非出于本罪的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意图,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以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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