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签署的协议是否必然有效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情况往往有三种:
第一,年满十六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将被视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签署的协议也将被认为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第二,未满八周岁的幼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除非为纯获益合同或与之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签订的协议外,任何协议都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公义。
第三,对于年满八周岁且已超越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所签署的协议将属于效力待定的类型。
如果得到了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这些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有效;
但若未获得追认,它们将可能被视为无效。
然而,对于那些纯粹只收益而没有任何损失风险的合同,或者是那些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水平及精神健康情况相符的协议,是不必经过追认程序而自动生效的。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对于未满八岁之未成年人士,因其尚处于身心发展之初级阶段,故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并必须在监护人陪伴之下参与民事活动。
2、而在八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群体中,大部分人已经具备了参与普通民事活动所需的基本认知和判断力,故可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此类人群在特定条件下,如仅涉及纯获利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水平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是有权利进行独立决策的。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涉及未成年人的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定,主要依据于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以及他(她)在经济生活中的独立性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来说,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且有部分劳动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所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该协议仅涉及到纯粹的受益交易或者是适合他们身心发展的类型,否则他们签署的任何协议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处在八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他们在签署协议时的行为效力属于待定状态,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事后的确认才能生效,否则有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拘束力。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低风险收益或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水平相匹配的协议,可以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事后确认就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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