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一)在同一合作合同项下,当事双方互负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相对于后给付之义务方来说,其执行能力已显著下降,而且存在无法履行对应给付之风险。
(三)在共同履行义务过程中设有严格的时间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应当是义务较重者。
(四)出资担当主要义务之一方,需有确凿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相对方没有能力担负债务之支付。
(五)首先承担债务之一方,其所承担的债务应已达到债务完全清偿的期限。
(六)在后方实行义务的一方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分别是: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了显著且严重的恶化,以至于其无法正常运营;企业存在着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期达到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企业已经明显丧失或可能即将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企业出现了丧失或很可能丧失对债务的履行能力的其他可能性情况。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履行责任义务,那么该方当事人将会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争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项合作协议当中,双方均负有对等的义务职责;倘若协议执行过程中的资助方其履行责任能力显著降低,实施合作计划的过程中将有可能遇到违背承诺、无法按时履约的巨大潜在风险;在履行原定的协议内容时的次序严谨且排位有序,义务较重的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其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而作为主要义务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同时,首当其冲的债务应当在规定的清偿期限之内得到妥善解决;如果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资助方未能提供充足的担保措施,这将会直接影响到其所承担的义务履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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