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能否取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在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能否提出保释申请,需根据细致入微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审慎的评估与判断。
若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均符合前述法规中列举的某种特定情况,比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属刑法;
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相对较重的罪行,同时通过实施保释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
再如,若其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抑或是在孕期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她们同样也有资格申请保释。
另一方面,如果是由于案件办理的期限已经期满,或案情仍然悬而未决,此时也需要借助于保释制度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能否提出保释申请,必须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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