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里可以撤销取保候审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如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发现对相关涉案人士所实施的取保候审等强制性司法措施存在不当现象时,有必要及时撤销或更改相应的裁定。
因此,最终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取保候审的权力应归属于初始批准取保候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哪里可以撤销取保候审案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取保候审的解除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当事人需要向未出席审判环节的司法机关提交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办案部门会对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严谨认真的核实与评估;
再次,由案件承办人详细填写并呈交一份请求解除取保候审的报告书至负责办案的相关机构;
最后,如果办案单位审查后批准同意,便可正式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各项事务。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指相关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不对其进行羁押的特殊处理方式。在对应当予以逮捕的犯罪分子中,若发现存在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罪行相对轻微的人员,均可以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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