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不承认能定罪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与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法律规范,对于受贿罪的判定并不仅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的自认与否。
若经由其他有效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确实涉及到受贿犯罪,即便其本人并未予以认可,亦可依据充足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定罪往往需要多方面证据的相互印证,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行贿者的证言、受贿行为的直接证据以及资金流动的详细记录等等。
倘若证据确凿无误,即便被告方拒不承认,法院仍有权依法作出裁决。
因此,受贿罪的定罪并非单纯依赖于被告方的自认,而是建立在证据与法律规定的综合考量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受贿罪不承认及辩护的方式
在涉及到受贿罪的案件中,因被告人否认指控而产生的辩护律师策略主要包括:
1.对证据的严谨质询:辩护律师将对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深度剖析,旨在寻找到证据中的任何瑕疵或潜在的法律问题,例如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且具有充分的证明力。
2.针对事实的争议:辩护律师可能会提出被告人实际上并未接受贿赂,或者所涉金额并非贿赂性质,而是基于正常的社交礼仪或借贷关系。
3.意图的反驳:在受贿罪的认定上,必须证明被告人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并从中获得利益的明确意图。因此,辩护律师可以着重强调被告人并无此类主观意图。
4.程序性辩护:若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诸如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人权等违法行为,辩护律师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呼吁程序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受贿罪进行司法认定并非仅仅依赖被告人自我陈述为准。事实上,司法人员必须依据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该犯罪事实的确立,即便被告人方面不承认罪行,只要相关证据足以清晰明确地证实其违法行为,比如来自行贿人的证词、能够直接证实情况的物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财产状况证据等等,都有可能被法院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基础是综合各种证据以及法律法规,而非单纯依赖于被告人的自白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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