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遭到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需要对其是否有必要继续拘留在看守所内进行严格的审查。
这就预示着,一旦涉案人员遭受到逮捕的司法处理,那么检察机关将会在接下来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对其是否有必要继续拘留在看守所内进行深入的审查,并且会根据审查的最终结论,向司法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建议。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从拘留到逮捕的整个过程中,对于逮捕的审查期限通常是不会超过十个工作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依法逮捕之后,那就意味着紧接着,即刻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负责该案件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将有义务和责任对这类人士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了解以及审核,以确定他们是否应该继续处于被拘留的状态,或者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合理化建议。这一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条款,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它确保了在逮捕之后的审查期限不会超过十个工作日,从而充分体现出对于涉及到案件中的每一位人员的基本人权和权益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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