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可由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取保候审的申请可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行使。
在此类特定的案件中,若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法定条件,上述三大司法机关有权批准施行取保候审于其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可以寻找证据吗
在取保候审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通过合法手段搜集证据的权利。
然而,必须得注意,所收集的证据不可为伪造。
此外,还需严格依照取保候审的各项法规来履行职责。而实际执行这项措施的,则是公安机关。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决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后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3)患有重大健康问题甚至无法自主生活,亦或是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后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4)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利依法提出并执行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在特殊的案件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所有法定条件,这三个重要的司法机构都将拥有批准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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