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没写日期有效么
根据法律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部分情形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权力获取者向对方当事人反复且正式地提出了债务清偿请求;
其二,对方同意自愿履行相关义务;
其三,权力获取者依法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或是提交了仲裁申请等等。
对于尚未注明日期的借条,该种可以准确界定债务履行时间的事实条件会受相当程度的影响,进而有可能对诉讼时效的起点产生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在此基础上,实践操作经验表明,如遇该类情况下的借据未明示具体还款日期,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除非存在债务人另外约定了不同的还款期限。
显然,此类情况下,只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内正式提出债务履行请求,那么相应的诉讼时效就会被认定为已经发生了中断现象,从而需要重新进行计算。
因此,不论借条是否清楚标明日期,只要债权方能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明确发出债务履行请求,则该借条依然应当被认为具有有效性。
然而,为了更好地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我们建议在撰写和签署借条时尽量明确列举出还款日期或者约定好还款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借条没写日期法律上承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六十八条明文规定,贷款协议应基于书面形式建立,且其详细内容通常涵盖借贷类别、货币性质、用途途径、金额数量、利息比率、有效期期以及偿还方法等各个方面。尽管此项条款并未明示强制性的要求借据须具备日期细节,然而若借据内遗漏了日期这个至关重要的信息,必将会对贷款协议的整体性产生极大影响,进一步影响到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执行力。因此,尽管从法律角度来看,未注明日期的借据或许仍能被认可,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很有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的相关证据或者进行合理的解释,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可执行性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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