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区别
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民法典。
2、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3、两者在合同标的上不同。
4,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
5、两者在资质要求上不同。劳动派遣的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必须要有劳务派遣资质。劳务外包的承包单位一般为法人或者其他实体,并非一定要有资质要求。
6、风险的承担不同: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
7、财务处理不同:在劳务外包活动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从事劳务外包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纳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1.法律适用层面存在差异:劳务外包所遵循的是合同法原则,倡导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尊重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而劳务派遣则需遵守劳动合同法,这是一种归类于社会法则范畴的法律,结合了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特性。
2.管理权责方面有所区别:在劳务外包过程中,承接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将由承担承包业务的主体直接进行管理,而发包方却不能直接对这些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干预;相对而言,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劳动者主要由实际使用工人的机构直接进行管理,该机构的各类规章制度也可适用于受派遣劳动者。
3.承担风险的形式各有千秋:在劳务外包关系中,承包方在招聘劳动者时所承受的用工风险并不会对发包方造成影响;
然而,劳务派遣单位并不需要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负责,相应地,工作成功或失败的风险均由使用工人的机构来承受。
4.资质要求的侧重点不同:在劳务外包实践中,承担承包业务的主体通常不需要具备特殊的经营资质要求;反之,劳务派遣单位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并且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会更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5.财务处理方面存在差异:在劳务外包活动中,承包方将从发包方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从事劳务外包相关工作的劳动力支付劳动报酬;反观劳务派遣领域,劳务派遣人员的薪资总额将会被包含在使用工人的机构的整体工资总额之中,作为后者工资总额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一)明确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监管职责和管辖分工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二)明确了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二是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公设施设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工作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以及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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