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往往不同试用期内的员工签订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劳动者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是否缴纳社保和五险一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条例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在雇佣劳动者后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保登记的申请。
如若雇主未能及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的手续,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该用人单位的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核定。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被视作整个劳动合同期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独立存在的阶段,试用期所涵盖的关系本质上依然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基于此,试用期理应包含在社保费用缴纳的范围之中。若是用人单位未能足额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员工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试用期必须被涵盖在劳动合同有效期之内。若劳动合同只就试用期作出约定,那么这一试用期实际上并不生效,而此期限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因此,无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阶段与否,都应当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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