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资料。需要参与诉讼,当事人需要有诉讼的资格,提交相关的身份信息资料来证明。2、证明债务存在的资料。3、已还款或者到期不还款证据。欠条等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外,还需要有证明对方到期债务拒不还款的证据或者是已经还了一部分,剩下部分余款未还的证据。4、证明对方拒不履行债务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事债务纠纷中所写的欠条有效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需满足以下三大要件:行为人须具备与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应属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涉及到民间债务纠纷的案件中,若欠条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债务人自发书写而成,其内容明确无误地反映出债务关系的实质存在,并且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此种情况下,此份欠条即可视为具法律有效性。欠条作为债务关系的基础书面凭证,一般情况下具有较为坚实的证明力度,可视为债权人主张确凿债权的凭证。
然而,若欠条出现缺陷,比如债务人缺乏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存疑或者违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甚至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等情形,那么那份欠条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总而言之,在处理民间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欠条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若欠条能够满足上述所有条件,那么它就是有效的;反之,若无法满足,则欠条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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