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具体规定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地面附属物补偿费用”涵盖了一系列与土地使用相关的地上建筑物、构造物的拆迁和修复费用,例如房屋、水井、道路、管道以及水渠等等。同时,也涉及到对被征收土地之上的林业资源(例如树木)进行合理的补偿或砍伐所产生的相应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定价标准在各个省份、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政府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计算所谓的“地面附属物补偿费用”时,我们需要恪守以下几个关键原则:即严格遵守拆什么就补偿什么,拆多少就补偿多少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能低于原有的资源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依据征收土地原本被规划的使用用途对其进行货币赔偿,而对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则包含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及其内含青苗的补偿费三个部分。这个计算方法是以拟需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目为准绳,而这些农业人口的数字是根据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决策做出之前被征用单位上每个人所拥有的平均耕地面积来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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