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两者的法律效应不尽相同。合同的解除不仅能够对过去的行为产生影响,从而使合同关系追溯至既往时期而宣告结束,进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力;
同时亦能够对未来的行为产生影响,即不会产生追溯至既往时期的法律效力。
然而,合同的终止仅仅是使合同关系在未来宣告结束,并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力。
其次,二者所适用的范围存在差异。合同解除往往被视作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手段。因此,合同的解除通常只适用于违约的情况。尽管合同的终止同样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是它更主要地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况,例如合同因为履行完毕、双方达成共识、抵消债务、混合等原因而终止。从这一角度来看,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显然要大于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解除合同与开除有什么不同
解除合同与开除之间存在显着差别:
首先,它们各自适用的原因各不相同:
解除劳动合同所针对的原因极为广泛,包罗万象,既有可能是因惩处行为而引发,也有可能源于其它非惩处性因素;
然而,开除所基于的缘由却是相对单一,仅局限于惩戒性因素;
其次,这两个名词牵涉到的具体内容亦有所差异:
解雇劳工合同主要是在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工关系,这一手段属于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劳工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开除则是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员工实施的一种行政处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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